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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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应急发〔2022〕7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和自治区应急厅《坚决防范遏制非煤矿山事故严管严控指导意见》(桂应急发〔2021〕73号)文件精神,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了《南宁市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南宁市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3月24日
 
南宁市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自治区应急厅《坚决防范遏制非煤矿山事故严管严控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入开展露天矿山三项安全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和《2022年度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要求,加强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抓好城市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通过严格准入、强化履职、配齐力量、规范生产等措施,加强矿山规模化、机械智能化、从业人员素质、现场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筑牢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全面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进一步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首府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安全准入制度。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应当由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管理,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独立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应当达到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标准,且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新建建筑石料矿山,不得采用地下开采方式。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采用充填采矿法。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加快推进长期停用、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闭库销号,实现尾矿库总量只减不增。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
(二)严格安全设施设计编制。新建、改建、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对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性总体安全设施设计。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地质资料应当达到勘探程度。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编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得以利旧工程等名义违背安全设施设计的科学性,不得以最低价中标等理由降低安全设施设计质量。非煤矿山企业在建设、生产期间发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规定的重大变更,原则上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对生产期间的重大变更工程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编写评价报告。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的人员,对设计、评价结果终身负责。非煤露天矿山运输系统、破碎系统、排土场(废石场)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要求,编制具体的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和图纸,设计深度要达到能够满足有效指导建设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
尚未批准动工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非煤露天矿山,其安全设施设计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要求,必须包含矿山开采系统、矿岩运输系统、破碎系统、排土场(废石场)等四项设计(以下简称“四项设计”)内容,否则不得提交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已批准动工建设但尚未进入竣工验收程序的新建、改建、扩建非煤露天矿山,已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中“四项设计”内容不全的,必须将漏项设计内容补齐,否则不得进入竣工验收环节;已正式投产(包括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不需要安全生产许可)的非煤露天矿山,原安全设施设计(含安全整改设计)中“四项设计”内容不全的,必须将漏项设计内容于2022年8月31日前补齐,否则视为现场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顿。
(三)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实质性审查。安全设施设计要依法严格实行实质性审查,设区市及以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或审批部门不得审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含露天转地下)、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根据矿山类型、生产规模邀请不少于5名熟悉金属非金属矿山或者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专业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其中: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包含采矿、地质、机械、电气专业的专家,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应当包含采矿、地质、岩土专业的专家,尾矿库应当包含水利、地质、土木专业的专家。
(四)严格施工建设管理。基建非煤矿山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建设,严禁以采代建。非煤矿山施工建设管理必须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和《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矿安〔2021〕55号),严格落实评价、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各方安全责任,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严禁承包单位转包和非法分包采掘工程项目。
(五)严格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确需延期的必须经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逾期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4号)要求,组织开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竣工验收图纸等资料应当与建设现场实际一致,与安全设施设计相符,非煤露天矿山运输系统、破碎系统、排土场(废石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并履行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的手续。
(六)强化主要负责人履职。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职责,应具备矿山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具有领导矿山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每月要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签字存档;每月要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存档。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和尾矿库企业实际控制人(含主要负责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地下矿山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10次,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
(七)强化安全管理力量。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按不少于从业人数百分之一配备(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地下矿山不少于3人、四等及以下尾矿库不少于3人、三等及以上尾矿库不少于4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从事矿山工作5年及以上、具有相应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熟悉本矿生产系统。已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但学历为非安全、采矿、机电、地质、测量、尾矿(水工)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的,应积极参加在职中专、大专学习取证;资格证有效期满后仍未取得相关专业学历证书或无法提供正在参加相关专业在职中专、大专学习证明的,不再核发新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未取得相关专业学历证书的新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再予以核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大型矿山企业应配备安全总监,并进入领导班子。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及时告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八)强化技术管理力量。非煤地下矿山(包括生产和建设)必须建立“五职矿长”制度,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且不得在其他非煤矿山兼职。“五职矿长”应当具有采矿、地质、矿建(井建)、通风、测量、机电、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配备有注册安全工程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类)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未配齐“五职矿长”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非煤地下矿山不得动工作业。非煤地下矿山应当设立技术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五职矿长”的专业人员可视同专职技术人员)。非煤露天矿山应当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尾矿库应当配备水利、土木或者选矿(矿物加工)等尾矿库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三等及以上尾矿库专职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四等、五等尾矿库专职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1人。非煤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类)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正常生产建设的非煤露天矿山和尾矿库的技术管理力量配备,原则上应在2022年8月31日前配备到位;长期停产停工矿山,应在申请复产复工前配备到位。非煤露天矿山和尾矿库短期内单独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直接聘任或者委托第三方服务的方式为矿山提供服务。采取直接聘任或者委托服务方式的,专业技术服务人员每月到现场开展技术指导不得少于2次,每次服务内容应出具书面的包含矿山或尾矿库生产建设现状描述、与设计方案吻合度的描述、安全状况描述、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等方面内容的意见,并按规定定期出具矿山的采掘工程平面和剖面图、尾矿库的平面和剖面图;注册安全工程师到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指导不得少于1次,每次到场服务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问题,从建章立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风险分级管控、标准化建设、制度执行、责任落实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讨论,分析研判矿山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下一步的应对改进措施。
(九)强化运输设备管理。非煤地下矿山无轨运输车辆必须是取得矿用安全标志的设备,并且专门用于运输人员、爆破器材、油料的无轨运输设备必须采用湿式制动器。非煤露天矿山场内运输汽车必须经专门的检测检验机构定期检测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不得使用农用车辆、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车辆、无牌车辆和报废车辆运输。所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自卸式汽车、叉车、挖掘机、推土机、铲装机等)和井下无轨运输车辆等设备必须建立健全包括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等资料在内的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做到“一车一档”。
(十)强化致灾因素调查治理和高危作业审批。地下矿山要调查清楚矿区范围内及周边采空区、废弃巷道、溶洞、老窿水(积水)、地表塌陷等情况,就隐蔽致灾因素进行评估分析,明确灾害风险等级,制定工作防范措施并形成隐蔽致灾因素专项书面报告。地下矿山要建立健全顶板分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T50218-2014)划定各采掘区域顶板稳定级别,明确不同级别顶板安全管理措施。新开掘的巷道(采场),未经矿山企业总工程师组织现场勘探,确定为极稳定(Ⅰ)或稳定(Ⅱ)级顶板,并报经矿山主要负责人批准,严禁采取不支护措施管理顶板,所有巷道、采场和硐室要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支护。开采深度超过800米或者生产规模超过30万吨/年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采用机械化撬毛作业。井下动火作业、撬毛作业、溜井放矿、探放水作业和露天矿山高处作业、爆破作业、电气设备检修等高危险性作业要严格落实审批手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安排专人进行监护管理。
(十一)强化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地下矿山采掘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按不少于从业人数的百分之一配备且不少于3人;地下矿山采掘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还应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露天矿山外包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配备参照第“(八)”条露天矿山的要求执行。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人员。
(十二)强化安全教育培训。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等规章,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提升。新员工应当经有针对性的岗前“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要求的,应当委托具有安全条件的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包括外包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在内的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一人一档”,详细、准确记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复训)的培训时间、内容、师资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严禁不分岗位等级和类别、无针对性的培训考核和以会代训。矿山企业要及时动态更新从业人员花名册,花名册应记录从业人员从事工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及培训考核合格情况。
(十三)严格技术档案管理。地下矿山应当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规定的图纸目录,定期绘制与实际相符的开拓系统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纸质现状图,其中基建矿山至少每月更新一次、生产矿山至少每3个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生产露天矿山应当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规定的图纸目录,定期绘制与现场实际相符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和剖面图纸质现状图,在采掘工作面布置或采场边坡台阶发生变化时,都必须进行更新,且至少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十四)强化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管理。非煤地下矿山在基建过程中必须同步建设、投产时同步建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每班井下作业人数30人及以上时)和通信联络系统。现状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和排土场边坡,应当进行在线监测;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采场和排土场边坡,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在用尾矿库必须建设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应当符合《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和《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1108)要求。非煤矿山、尾矿库监测监控系统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应急厅有关要求推进建设。
(十五)严格事故查处。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责任,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责任追究,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严格事故矿山行政处罚,对事故矿山给予行政罚款的同时,严格事故矿山停产整顿时限,要依法给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山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产整顿的处罚。对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且不具备安全生产(建设)条件的,要依法提请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停产整顿矿山未经有安全评价资质机构安全评估符合安全生产(建设)条件的,不得恢复生产(建设)。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及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立足新发展阶段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提出的新要求,主动适应“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非煤矿山安全监察体制,务必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从严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实施方案落地见效。
(二)加强指导,逢查必考。各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坚持指导和检查并重,加强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宣贯,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层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紧紧盯住矿山安全生产“关键人”,坚持逢查必考,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的安全履职情况进行考查,确保全部履职尽责过关。
(三)压实责任,狠抓落实。2022年是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年,各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召开分析指导会议,督促企业制定推进计划,实行挂牌督战,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在规定时间配齐人员、落实措施。要持续开展强监管、严执法,检查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矿山,要依法严格执法。市局将不定期对各县区就工作措施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在具体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矿山科反馈。涉及的审批业务已由辖区行政审批局实施的,请各县(市、区)、开发区自行函告辖区行政审批局遵照执行。
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实施进展情况请每半年报送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