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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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我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理范围,明确管理分工

 ()管理范围

 1、凡在广西境内拟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本通知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矿业权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矿业权)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2、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广西其他优势矿产。

 3、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 管理分工

 1、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初审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累计查明资源储量为中型规模以下矿区(含中型)和广西其他优势矿产,由所在地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提出是否同意压覆的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

2、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由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建设项目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由所在地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并对压覆矿产资源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用地不需要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2)建设项目用地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3)建设项目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4)建设项目影响范围与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的矿业权不重叠。

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批要求

按本通知规定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批或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手续:

() 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自治区及项目所在地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调查范围一般为建设项目用地外延500,特殊项目由建设单位确定调查范围。查询范围拐点坐标沿建设项目影响范围边界顺时针逐一编号,以直角坐标(1980西安坐标和1954北京坐标并列)标定。

()建设单位在调查中发现工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与矿业权范围重叠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尽量避让,如无法避让,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1、拟建项目影响范围与采矿权范围或未设置采矿权的已查明矿产地重叠的,评估单位应对被压覆矿区的规模、压覆区的坐标、面积、是否压覆矿体、压覆矿体资源储量(占整个矿区资源储量比例)、资源品质、经济价值、拟建项目对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的影响等进行评估。

2、拟建项目影响范围与探矿权范围重叠的,评估单位对重叠区域的坐标、面积、探矿权人开展工作情况、查明资源情况和找矿前景等进行调查和评估。

3、拟建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还应同时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勘查区)范围、不利用已批准压覆矿产资源及相关补偿内容。补偿范围按国土资源部规定执行,原则上应包括:

  (1)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缴矿业权价款等相关费用(无偿取得的除外)

  (2)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送储量评审机构评审。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经项目所在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将以下材料(纸质和电子文档各1套)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

1、关于XXXX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函;

2、关于XXXX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3、储量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

4、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初审意见。

() 建设项目经调查或评估确实不压覆矿产资源,承担调查的地质勘查单位可根据调查结果填写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表。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表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按审批管理权限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或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审查及申请出具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证明文件。

三、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

()批准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条件:

1、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属于拟建或在建的交通、能源、水利、大型矿山等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单独选址的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等重要建设工程;

2、拟建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或项目可行性报告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3、申请压覆的矿产资源属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管理权限的矿种,即除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以外的其他矿种;

4、申请压覆的矿产种类属于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5、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的编写单位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压覆的矿产资源范围、矿产种类、资源储量以及涉及的矿业权设置情况已准确核查,并经矿产储量评审机构审查通过;

6、申请压覆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涉及已设置矿业权的,项目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已达成同意压覆及签订补偿协议。

7、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凡符合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条件的,自治区或地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压覆矿产资源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压覆或者不同意压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建设项目用地及其影响范围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未压覆矿产资源的,自治区或地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定的时限出具不压覆矿产资源证明文件。

() 建设单位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60个工作日内,应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的,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时认定相应矿业权需变更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的,应通知相应矿业权人在4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原发证机关直接进行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调整并通知矿业权人。

 ()经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设立矿业权。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得开采和破坏已批准压覆的矿产资源。

四、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与土地管理工作的衔接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和沟通,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与土地管理的衔接。凡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应提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或地级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批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和登记有关材料。

() 在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已探明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分布状况,以及矿产资源规划安排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充分考虑城市()建设发展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问题,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和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布局。要求在编制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对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地区统一开展调查,编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通过,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后,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已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的,不再办理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出让或划拨用地前,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手续。

() 未统一开展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调查和预登记的城市(),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用地审批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四)已经办理压覆矿产资源预登记手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建设(拟建)项目,以及已提出压覆矿产资源申请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未被取消之前,建设(拟建)项目用地范围及其影响区域内,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新的矿业权申请。

(五)建设项目用地压覆已设置矿业权重要矿产资源时,对于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在短期内难以签订补偿协议的,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可先签订意向性协议,协议应包括建设单位承诺按有关规定给予矿业权人合理补偿、矿业权人同意压覆等内容,在市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诺负责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压覆矿产补偿等相关事宜,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因压矿纠纷引发群体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压矿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可组卷报批用地。用地报批期间,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具体协商补偿标准并签定协议,按规定办理压覆登记手续。用地批准后,尚未完成补偿协议、办理压覆登记手续的,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五、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管理

 开展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的地质勘查单位,要恪守职业道德,按照本通知要求和相应技术规范开展客观公正的调查评估工作,并对提交的调查材料及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开展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的地质勘查单位如出具虚假调查、评估报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暂停其建设项目压覆调查评估工作资格。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要按有关规范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对评审结论负责。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桂国土资发〔20029号和桂国土资发〔20034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