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勘探阶段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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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一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 200号),进一步完善全区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币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一定规模的风险勘查成果,鼓励探矿权人加大投入、结合广西实际,现就勘探阶段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探矿权限期完成勘查退出制度,探矿一权人申请探矿权延续的,应提高勘查程度,对勘探两年届满的探矿权,原则上不再受理其延续中请,符合以下条件的除外:

首次勘探阶段探矿权有效期届满,未完成勘查工作,但探矿权人确实已投入资金开展勘查工作,有一定的找矿前景和找矿突破的,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交中间性详查以上地质报告,经有资质的储量评审机构评审,认为局部达到详查程度,并估算(333)以上资源量达中型矿床下限10%以上的,可申请一次勘探延续。如资源量达现行保留条件的,应直接申请探矿权保留。

勘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等原因,致使探矿权不能按期完成勘查工作的,探矿权人在有效期届满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中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供能够说明相应原因的有关证明材料后,可受理一次勘探延续申请。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影响勘查工作正常开展的,提供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的通知、公告或有关政策依据等。

2、因自然保护区、规划调整等相关政府部门管理原因影响勘查工作正常开展的,提供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停工等的证明文件。

3、因村民阻扰原因影响正常勘查工作,提供县级以上公安、信访等相关监管部门证明文件,以及项目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正式函件(带函号)的书面情况说明。

4、提供我厅同意暂停勘查工作的有关文件。

探矿权人应书面承诺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将撤销该行政许可,注销勘查许可证。

二、过期提出勘探延续申请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探矿权人加大投入,按时完成勘查工作。

四、各地质勘查单位应依法依规按勘查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及时组织相应的技术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勘查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