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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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土资发〔20161

    广西区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精神,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促进审批制度改革,做出如下调整:

一、取消的有关事项

取消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事项、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山储量年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资格规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以上方案或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二、方案或报告的编写规范和要求

(一)《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严格按照《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技术要求编制。不再执行《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第二条“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应由具备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要求编制”的规定。

(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68号)和《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技术要求编制。不再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中第二条关于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和《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六条关于“矿山停采、闭坑,应由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要求。

(三)《矿山储量年报编制》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3号)技术要求编制。不再执行《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中第十条关于“没有地测机构的小矿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对矿山年度资源储量动用情况开展地质测量工作”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中第五条关于编写《矿山储量年报》的单位必须具有丙级以上地质勘查资质的要求。

(四)《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严格按照《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81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 223—2009)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4号)技术要求编制。不再执行《广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中第一款第一条中关于编制资质要求部分规定“国土资源部发证的矿山,其‘方案’由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之一和相关工作业绩的单位编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证的矿山由具备以上条件的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市、县级国土资源局发证的矿山,由具备以上条件的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的要求。其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部分资质要求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桂国土资发〔200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3号)技术要求编制。不再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第四款第一条关于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中第二款第二条关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的要求。

(六)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事项。我厅已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的前置材料和审批流程进行修改调整,取消交易见证书,在转让审批环节进行公示。

(七)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改由矿区所在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

(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认定小型以下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资格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76号文)执行。

三、加强评审,提高评审质量

(一)重新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根据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相关方案、报告编制审查有关技术要求、专家条件及项目评审管理办法,重新在全区范围筛选有关专家,按公平、回避、保密、专业结构合理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

1、储量评审专家按《人事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933号)和我厅专家选取规定筛选入库。

2、其他评审专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桂国土资规〔20158号)规定筛选入库。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管理工作需要,评审专家要选择工作认真负责、业务能力强的行业权威专家或技术人员,优先选择专家管理部门给予较高水平评价资格的专家。

(二)评审机构要加强对报告、方案审查,保证评审质量,并对其评审质量负责。

1、报告及方案评审按照发证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未设立评审机构的,可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评审机构组织评审。

2、评审机构要严格按照评审组织程序、评审规范、技术标准有关要求组织评审。

3、为保证评审质量,方案或报告评审所需工作费用由评审机构申报列入财政预算,经费来源按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12322号)支出范围执行。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职责分工与监管措施

(一)明确国土资源部门、评审机构职责分工。评审组织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的评审机构负责。评审机构组织对项目的评审,并对其程序、质量负责。具体包括材料受理、初审、选取专家、组织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书等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评审工作及成果进行监督、检查。

(二)完善诚信考核制度和惩罚措施。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编制单位、评审机构、评审专家的工作能力、诚信记录和每年具体工作业绩建立编制单位、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诚信档案。

方案、报告必须注明编制人员具体编制的章节,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对所提交的方案、报告及其资料真实性负全责,不得弄虚作假,若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申请人不得干预方案、报告编写单位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开展的方案、报告编写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全面、真实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完善随机抽查的日常监管制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随机摇号方式确定抽查方案、报告名单,组织行业协会或专家对方案、报告编制及评审活动进行抽查,抽查每年开展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项目如发现编制单位和编制个人、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有违规问题的,应将违规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个人、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在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开,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6111